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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需治“滥”
作者:蒯 天    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2005-11-17 11:04:33    整理:admin  正文文字: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青少年学习器乐热潮的到来,受到国外艺术考级的启迪,考级制度开始为我国艺术界有所关注。应该说,这种艺术考级热潮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

    然而学生考级热潮在推动考级制度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问题。举办考级的单位多如繁星,令人眼花缭乱;同一艺术门类考级定级标准各有不同,收费标准也参差不齐,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艺术考级单位甚至互相褒己贬它,恶性竞争;有的地方实行“地方割据”,画地为牢,进行地方保护。这些行为使艺术考级这项集学术性、权威性和社会公益性为一体的行为,变得充满了“铜臭味”。有的违规操作,根本没有自己的考级教材;有的随意制定和提高考级收费标准,进行乱收费谋求高额利润;有的不分专业胡乱聘用考官,本是琵琶专家,却干起小提琴、钢琴考级,或者甚至对专业一无所知的“专家”,滥竽充数;有的承办单位请考官采取“就地取材”的办法,造成考官自己考自己的学生。这些考级机构组织的考级没有严格的规定,甚至只要报名交钱,即使没有参加考试也可以获得合格证书。凡此种种,使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考级行为变成一纸证书,彻底偏离了考级原本的目的。

    针对此情况,文化部曾于2002年颁布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再次颁发修订后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新《办法》更加注重维护考生利益,取消对申请单位的级别限制,扩大了艺术考级机构的自主权;取消了承办单位审批权,充分发挥了专家作用。这对促进国民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文化艺术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组织考级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令人忧心的现象和问题。

    比如,有些艺术考级机构在一个省只与一家承办单位签定协议,再由这一家承办单位向全省各个市发包,收取管理费,甚至有的考级机构在一个市级城市每一个县都设点,造成同一个艺术考级机构在同一个城市,相互褒已贬它,混乱局面。另外,同一艺术门类,同一曲子在两个不同艺术考级机构所定级别不同,有的定9级为最高级别,有的定10级为最高级别,甚至还有定12级为最高级别的,考生无法明确确切的考级标准。一些考级机构还找许多借口来收取承办单位的钱。有的考级机构要求承办单位每年上交管理费几千元,挂牌费几千元,事业发展费几万元。

    对艺术考级机构聘用考官没有数量限制,造成了一些艺术考级机构为了增加考生数量盲目聘用有生源的教师为考官的现象。甚至有些承办单位在组织考级时,当地选派考官,造成考官自己考自己的学生。没有明确规定考级辅导教师应该具备什么资质也造成了辅导教师鱼目混珠的现象。有的教师本身就不具备相应能力,连简单业余考级的二、三级的曲目都不能演奏,却照样在家里办起了培训班。有的老师为了应付考级、满足家长的的功利心、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家长让孩子报几级,老师就教哪个级别曲目,而且不拉全曲,只教片断。其他曲目更是一律不会。更可怕的事,是教师把自己的学生作为摇钱树。不管自己教得如何,只要考级机构保证他学生考级全部通过,而且给老师回扣多他就报哪个机构的考级,同时,让考生同时报考几家考级机构的考级,严重损害考生的合法权益。使严肃、规范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掺入大量的水份。如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不从师资抓起,就违背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根本宗旨,而且“考”不出我们民族艺术素养,反而有可能在下一代身上留下艺术考级的阴影。

    可以肯定的是,《办法》的施行对于保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随着今后的发展变化不断增加内容,改进制度,以求做到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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